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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程序
发布日期:2016-12-02 17:0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51日起止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⒈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⒉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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